学习贯彻新《保密法》

开栏的话: 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实施,公民的知情权日益得到尊重,各级政府向着“阳光政府”的方向不断迈进。在这种大背景下,保密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修订后的《保密法》较之原法有了较大的变化,从原法的35条丰富扩展为53条。为进一步方便广大读者熟悉了解新《保密法》,本网站从今开始以问答的形式推出“学习贯彻新《保密法》”栏目。

保密期限届满 应自行解密
中国缩小国家秘密范围扩大公民知情权
中国首次修改保密法在保密与信息公开间寻求平衡点
我国修法清晰界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泄密案件的职责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配合泄密案件调查
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审查

我国修法进一步明确涉密人员“权”与“责”
我国修法严格限定定密权限 防止定密过多过滥
我国修改保密法打破“一密定终身”
我国修法明确规定国家秘密范围”
寻求保密与公开之间的最佳平衡点
科学定密 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九条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条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 详细

Copyright 2010 中共朔州市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朔州市国家保密局
中国山西朔州振华西街1号  联系方式:0349-6682656
建议使用IE6.0以上 600*800 以上分辨率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