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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局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保密规章制度,管好国家秘密事项; (四)依法开展保密工作检查和保密技术检查; (五)指导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管好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协调有关部门和责任单位查处泄密事件; (七)定期向保密委员会和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投诉电话:0349-6682656 2、什么是保密工作? 答:是指按照我国《保密法》的规定,为保守国家秘密而进行的工作。 3、什么是保密工作的重点? 答:一是从国家秘密事项的秘密等级来说,密级高的、对国家安全和利益影响大的 是重点 ,例如绝密级的国家秘密(通常所说的"核心秘密"),就是保密工作的重点,必须确保。 二是从国家秘密分布状况来说,国家秘密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和部位是保密工作的重点 。 三是从知悉和掌握秘密人员来说,领导干部、涉密人员,特别是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 部位)的人员是重点。 四是不同地区的不同部门和单位,在不同的时间,涉及国家秘密的多少会有不同,因而,各 地区、各机关、单位在开展保密工作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 4、国家秘密的范围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保密法》第八条规定: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的秘密事项; (七)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5、国家秘密分为哪几个等级?区分不同密级的标准是什么? 答:《保密法》第九条规定,我国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 等级。区分三个等级的原则标准是:"'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 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 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6、国家秘密载体有哪些种类? 答:(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 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地图、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 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电波、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7、国家秘密事项如何确定和计算保密期限? 答:《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的,应当根据情况确 定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有基本规定和特殊规定之分。基本规定是,绝密级事项的保密期限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的计算以年或月为单位: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 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起算时间:一般能标明制发日期的,均自标明的制发 日起算。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特殊规定,即:所确定的保密期限,确需高于基本规定的绝密级事项30年、机密级事项20年、秘密级事项10 年的,应当上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应当在接到报告的30日内作出答复。 8、公民为什么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如何履行保密义务? 答:我国现行宪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保密法》在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 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公民的保密义务还包括接受保密宣传教育的义 务。《保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 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 13、什么是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答:《保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作了明确解释:"'泄露国家秘 密'是指违反保密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一)使国家秘密不应知悉者知悉的;(二)使 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14、当前泄露国家秘密的渠道主要有哪些? 答:(一)对外交往与合作中的泄密。 (二)新闻宣传和出版方面的泄密。 (三)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泄密。 (四)信息咨询服务方面泄密。 (五)人员流动造成的泄密。 (六)少数人受私利驱动,非法提供或出卖国家秘密。 15、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组织本机关、单位人员学习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文件,学习《保密法》及其配套法 规规定,开展普及保密法知识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二)根据《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规、规章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结合本单位的 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保密制度,以及具体的保密措施; (三)根据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 定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和国家期限,并在国家秘密载体上作出标志, 明确可以接触该事项的人员范围。做好密件、密品的保密管理工作。 (四)明确划分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要害部位,并建立具体的保密管理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 保密责任。对要害部位采取保密技术措施,保证达到有关保密技术装备标准的要求。 (五)对机关、单位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定期的进行保密检查,及时消除泄 密隐患。对已发生的泄密案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同级保密部门报告情况,及时处理,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 (六)在机关、单位因为对外交流与合作需要对外提供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 时,负责进行保密审查。 (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本级党委保密组织及工作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八)承办上级及本机关、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16、保密宣传教育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一)召开会议。 (二)举办保密知识讲座。 (三)印发简报、通报。 (四)音像教育。 (五)报纸、广播、电视、书刊。 (六)板报、墙报、橱窗专栏。 (七)知识竞赛知识测验。 (八)举办保密教育展览。 (九)举办学习班、培训班和理论研讨班。 (十)组织以保密宣传教育为主题的文艺节目表演。 17、保密检查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一)检查保密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检查保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检查保密组织机构落实及其建设的情况。 (四)检查保密设施的配套和保密环境的情况。 (五)检查有无泄密事件的发生及对泄密事件的查处情况。 18、保密检查的形式和方法主要有哪些? 答:(一)专项保密检查。 (二)突击性的保密检查。 (三)预知性的保密检查。 (四)书面形式的保密检查。 (五)技术性的保密检查。 19、泄密事件上报有哪些规定? 答:(一)所有的泄密事件,一旦发生、发现,都要按一事一报的规定,在案发后的24小时内上报 主管的保密工作部门。 (二)在执行泄密事件一事一报的上报制度时,如果遇有有关的基本情况未能及时查清的,应 先将已经清楚的事实如实上报。 (三)属于以下类型的泄密事件,除按上述规定及时报告外,有关的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 机构还应当提出调查处理的工作方案,并最迟要在一周内将查处工作方案上报国家保密局: (1)所泄露的国家秘密是属于绝密级的; (2)泄密事件是属于向境外组织、机构或人员泄密性质的; (3)泄密的直接责任人是属于厅、局级(含地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四)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要每半年(每年的7月15日前)和每年度(次年的1月15 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和查处情况、结案情况作全面的综合分析、逐 级上报。 (五)各地、各部门的保密工作部门、机构要严格执行泄密事件上报制度。发生、发现泄密事 件隐匿或误期报告,影响查处工作,影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恶劣影响或损失的,要严 肃追究有关经办人员及负责人的责任。 20、泄密事件查处结案应当达到哪些要求? 答: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泄密事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终结泄密事件查处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泄密事件的全部情况已经调查清楚,并取得泄密事实的充分证据。全部情况包括所泄露 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密级、保密期限、已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及危害程度、泄密经过及 主要情节、发案经过及查处工作情况、有关责任者及基本情况; (二)已经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措施及补救措施的基本内容; (三)对泄密的责任者(包括直接、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四)发生泄密事件的机关、单位已经采取了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具体措施。 泄密事件查处工作的终结期限为三个月。自报告之日起三个月未能终结的,发生泄密事件的 机关、单位应当说明原因。逾期不作说明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负责组织或参与查处的保密 工作部门或机构应当予以检查、督促。 21、保密干部应当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答:这里所指的保密干部,是指各级保密工作部门专门从事保密工作管理的人员,和各机关 、单位专门或者兼职管理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的人员。这两部分人员通常合称"专兼职 保密干部"。 (一)保密干部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保密干部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 (三)保密干部要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在知识结构上要基 本达到以下要求: (1)具备现代行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并能在保密管理工作中灵活运用。 (2)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懂得基本的法学理论,对保密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要精 通,对与保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全面了解。 (3)掌握与保密工作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对我国通信和办公自动化方面的基本技术常 识要能掌握和了解。对国外保密技术发展状况、水平、主要技术手段也尽可能多的了解。 (4)要熟悉保密工作业务知识,如保密工作的指导思想、方针、政策、职责、任务;保密工 作的发展历史和现状;定密工作、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监督检查、查处泄密等方面的基本 程序、方法、要求、标准等都要全面掌握。 (5)对保密工作涉及到的主要业务领域,如党务、政务工作,经济、科技、国防科技工业、 政治、外事外交、宣传和新闻出版等工作,机要通信等领域的业务知识,包括有关的政策、 法规、规章、制度,以及这些工作的基本规律、方法、手段等都要有基本的了解。 (6)要具备一定的保密与窃密斗争的基本知识。 (7)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管理工作能力、协调工作能力和调查研究工作能力。 (8)要具备一定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22、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哪些? 答:保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保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它既是保密法律行为的实施者,又是 保密权利的享有者和保密义务的承担者。这种主体资格是由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根据保密法 的规定,在我国能够成为保密法律关系主体的有以下六种: (1)国家机关 (2)武装力量 (3)企事业单位 (4)政党、社会团体 (5)公民 (6)境外的组织和公民 23、我国目前有哪些主要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 答:我国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四)《印刷复印等行业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暂行管理办法》。 (五)《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六)《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保密暂行规定》。 (七)《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八)《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24、《保密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保密法》共五章三十五条。 第一章"总则"是关于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若干基本规定 ,共七条。包括立法宗旨,国家秘密的定义,保密工作的方针,保密工作的管理体制,保密 义务的设定以及奖励。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是具体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规定,共九条。它原则 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和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对如何确定、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以及 解密作出了具体规定,即"法定程序"的规定。 第三章"保密制度",根据客观需要和实践经验,对最必要的保密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共 十四条。这一章具有涉及面广、针对性强的特点,对主要泄密渠道、窃密途径提出了防范要 求,为制定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法律责任",对违反《保密法》,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以及行为人应当承担 的法律后果作出了明确规定,共两条。有关机关、单位应依据这一章的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 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对总则作出了附属性、补充性的规定,共三条。它主要对《保密法实施办 法》的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的制定和《保密法》的施行日期作了决定。 25、密件的管理有哪些保密规定? 答:现行的密件保密管理规定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保密法》及《保密法实施办法》中 有关密件的规定;二是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为规范密件管理工作所制定的专项或相关的保密管 理规定;三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政府结合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的 密件管理规定。其基本内容包括: (一)有关确定文件、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密级和保密期限确定、变更和标志的规定。 (二)有关密件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的保密管理规定。 (三)有关绝密级密件的专项保密管理规定。 (四)有关对外提供密件的保密管理规定。 (五)有关密件出境问题的保密管理规定。 26、制作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密件的制作,包括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文件的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 制等一系列的工作环节。在这些工作环节中,都要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从密件形成全过程看,其保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所收集的原始材料有的是国家秘密,有的将会成为国家秘密(只不过是未来得及履行确 定密级的法律程序)。 (二)密件制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中间材料,包括文件、资料的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 求意见稿、审议稿等,都应当妥善保管。 (三)密件一旦定稿,承办制作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送主管领导审定前,对照有关的《国 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保密期限的规定,及时拟定并标明相应的密级和保密期 限,然后送主管领导审批。 (四)密件应当在本机关、单位的文印室、制作室印制,需要大批量制作的应当委托保密部门 定点的印刷、复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单位印刷、制作。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刷、制作。任何人不能多印、私留。 (六)印刷、制作工作使用的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当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子磁辐射 造成泄密。 27、收发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密件收发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应当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一)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 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如果发现问题 ,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 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 章。 (二)密件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1)是否注有"××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 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三)接收人员应当对所接收的密件,及时在收文(件)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具体内容包括: (1)收文(件)日期、收文(件)编号(文件字号)。 (2)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者简要内容、密级、保密期限、份(件)数和分发。 (3)使用处理意见等栏目。 收文(件)登记簿应当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5年),以备查询。 (四)分发密件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 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分发表的内容应当包括收文(件)单位、发文(件)时间 、文件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围、缓急情况、份 (件)数、总份(件)数等栏目。 (3)认真填写分发文(件)通知单,通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密件分发表中的收文单位名称 、文件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的份(件)数相符。通知单要随同发出的密件装入信封或者封袋 (套)内。 (4)封装密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的收文(件)单位名称与文件通知单所填写的名 称是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的密件份(份)数核对无误时,才能密封。 (5)认真填写供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的交接清单。 (6)密件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的密件进行清点,发出数量、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 一致。 分发密件的各种登记清单,要保存一定的时间(一般为3至5年),以备查询。 28、传递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传递密件包括市内传递和市外远程投递。从保密工作的角度来讲,应当注意五个方面的 问题: (一)绝密级密件在市区内投递,应当派专车双人进行或者交由机要交通部门投递。其他密级 的密件,也要专车专人投递,或者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交换,或者交由机要通信部门投 递。 (二)发往市区外的密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三)执行投递任务的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能携带密件进入无关场所或办理与任务无关事 项。 (四)禁止通过普通邮局邮寄密件。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密件。 (五)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交换密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专门制定的《机要文件交换 站工作规则》的要求办理。 29、在国内因公携带密件外出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在国内,因公外出(不含专门执行传递密件密品公务)不得随身携带属于绝密级的密件; 其他密级的密件,凡可以不随身携带的,也不要随身携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当 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严密的保密管理措施。要选择具有安全保障的路线和 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不能携带密件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 项。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密件参加外事活动和进入境外机构。 个人因公外出,如遇所带密件的安全受到威胁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就近请求保密、公安 、国家安全部门或其他机关单位的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30、出境携带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关于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问题,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在1994年12 月8日联合发出了《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禁止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邮寄或非法携运出境;确 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的,必须按两种方法处理。一是交由外交信使或者国家保密局核准的单 位和人员携运。凡属于外交信使可以到达的地方,都应当交由外交信使(含临时信使)办理; 二是目的地不通外交信使或者外交信使难以携运,只能由自己携带的机密、秘密级密件,可 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 境许可证》。在出境时,海关凭《许可证》查验后放行。 31、使用、存放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使用密件包括秘密文件、资料的传达、阅读、借用等环节,每环节都要按照保密要求办 理。 (一)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的范围,限定在可以知悉该项 国家秘密的范围的人员;使用密件,也只能是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的范围内的人员。 (二)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阅读、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办公室进行。不允许将秘密 文件、资料带回家中或者带到公共场所阅办。 (三)机关、单位的领导同志阅读文件、资料,可以采用传阅的方式进行。 (四)借阅、借用密件,要经过借出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不属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围内 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 (五)密件必须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存放,不得存放在个人家中。 32、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根据密件管理规定,绝密级的密件,禁止复制、复印、摘抄、汇编。复制、复印、摘抄 汇编机密级的密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密件,应 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未 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复印、复制密件,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者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定 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其原定的定点复制单位进行。复印、复制 密件不得取消或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复印、复制件应当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 ,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密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入汇编。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 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的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过发文机关、单位的同意。收 入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改变。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 收入汇编的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 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密 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33、销毁密件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密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销毁。销毁密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绝密级文件、资料或者发至省军级的密件,应当由省部级机关 、单位的文件管理部门统一回收集中销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行销毁。销毁本机 关、单位产生密件,应经本机关、单位的主管领导批准。 (二)决定销毁的密件,应当及时销毁。不能及时销毁的,应当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不得随意搁置、堆放,不得私自留用。 (三)决定销毁的密件,在销毁前应当认真进行清理,逐件填写"销毁密件清单",报经单位 主管领导审批。 (四)严格禁止将要销毁的密件作为废品出售。 (五)需集中销毁的密件应当送往文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送往定点单位销毁的密件,应当装 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 (六)销毁密件应当实行二人以上监督销毁的制度,个人不得自行销毁密件。销毁工作完毕后 ,应当对销毁现场进行认真清理。 34、密件立卷归档工作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密件的立卷归档工作,主要是按照《档案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要 求办理。在保密工作方面有以下几点要求: (一)密件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进行鉴定。 (二)需要立卷归档的密件,在立卷归档时经过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封 面或者首页上作出与卷内密件相同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 或者首页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三)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围。其接触范围 按密件允许接触的范围确定。 35、个人能否存留密件? 答:个人不能私自存留密件。所谓私自存留密件,主要是指如下四种情形: (一)调出原工作单位,或者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岗位工作,其原来经手的密件应 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的; (二)因某项工作任务的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的密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向单位交还而未 交还的; (三)个人阅办完毕应当清退的密件,不按规定清退的; (四)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的密件,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不交的。 36、对外经济合作中提供资料有哪些具体保密要求? 答:一是既要考虑国家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又要考虑对外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以国家 利益为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做到具体项目的对外合作服从国家利益的需要。在这 个前提下,处理对外提供资料的一系列问题。 二是提供资料要做到合理、合法、适度。所谓合理,就是指外方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是进行项 目合作必不可少的,没有超出项目合作所需要的范围。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保密与对外经济合作的关系,做到既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又有利于促进 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进行。 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料的保密工作,要按照五个方面的基本工作程序进行: (一)在外方提出索取资料要求时,我方应当要求对方正式提交有关的资料目录或者范围,对 外方要求提供的资料是否必要,进行"合理性"审查,确定提供资料的范围。或者由我方根 据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和合作对方的具体情况,拟定提供资料的范围。 (二)提供单位根据确定的提供资料的范围,以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 范围的规定》为依据,进行保密审查,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 (三)对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凡是能够进行技术处理的,要在保证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必 要的技术处理。凡是能够解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其解密。无法作技术处理和不能解密的 ,做好提交报批的准备工作。 (四)将合作项目中需要对外提供的国家秘密资料,报请有相应审批权的机关审查批准。 (五)对批准提供的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按照国际经济合作通行惯例,依法办理外方承担保 密义务的法律手续。 37、对外提供经济计划、统计资料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属于保密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对社会提供。需要提供的,绝密级的,必须先征求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然后送有关 的计划、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其中属于全国性的资料,报请国务院批准,属于地方性的资料 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机密级的,必须先征得有关计划、统计主管部门或 者地区审核同意;其中属于全国性的资料由国家经济计划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统计部门批 准,属于地方性资料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计划或者统计部门批准。秘密级的,报业务主 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属于综合性的资料,涉及哪一级的报给哪一级的经济计 划或者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38、对外合作提供气象资料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这里所说的气象资料,是指我国按照气象业务要求布设的气象台站观测积累的各种载体 形式的气象资料及整编成果。 根据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国家气象工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气象资料必须按下列 要求办理: (一)对外提供气象资料必须提供审查批准。绝密级的气象资料,原则上不能对外提供,确需 对外提供的,必须由要求对外提供的单位通过上级主管机关报中国气象局批准,或者由中国 气象局对其进行严格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 (二)经过批准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气象资料,提供方与接受方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明确 规定接受方应当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违反协议后所承担的保密责任。 (三)对外提供气象资料必须要根据合作项目的实际需要提供。在一般情况下,内部气象资料 ,可提供1至10个(全国性的10至200个)气象站10至20年的累年月、年平均值资料和整编成果 资料;如果因为特殊需要要提供原始气象资料的,可提供不超过3年的逐日21小时气温、降 水、风向、风速资料,逐日气温、降水、风速可提供不超过5年的资料。 (四)对外提供未参加公开广播的台站气象资料,如果同时需要提供其纬度、经度、海拔高度 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 (五)对外提供气象资料的工作,由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业务主管部门归 口管理。各级气象资料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提供报批工作,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的名称、站点 、记录年代等进行详细登记。 39、对外提供水文资料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对外提供水文资料,要根据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对外经济合作提供资 料保密暂行规定》办理。提供单位要事先拟定提供资料的具体方案,通过一定的形式,要求 受方承担保密义务。提供水文资料要通过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逐级报国家水利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经过批准的,由提供单位按照批准的范围和项目列出明细表,报国家水利行政主管 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40、对审计工作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在审计工作中,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和泄露。不属于工作需要的材料,不必索取。对向审计机关揭发问题、提供情况和材料的人 员,要根据本人的要求为其保密。审计工作中的各种记录,应当记在统一规定的用纸或者记 录本人,并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乱记和丢弃。用过或者作废的用纸和记录本,除立卷归档 外,应当定期清理,登记造册后销毁,销毁时实行二人监销。对审计出的问题及其处理意见 ,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个人不得随意向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 他无关人员透露。审计报告及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未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向无关单 位透露,更不得公开发表。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严格 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各种审计文件和印发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不 得随意扩大文件材料发放范围。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到公共场所,不得到无 保密保障的单位复制,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或者在公开发表的文章中引用。受委托 的内部和社会审计单位,如审计事务所等,在审计工作中也必须执行这些保密规定。违反这 些规定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41、什么是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答: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中的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所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在一定的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科技成果和关键性技术 。科技成果包括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成果三大类。关键性技术包括阶段性 的科技成果、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技术诀窍"也称专有技术。 42、在国内外举办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一)属于参加以下形式的科技活动的科技项目及有关事项,事先必须进行保密审查: (1)到境外举办的各种科学技术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会; (2)虽然是在境内举办,但有境外人员参加和参观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会; (3)以各种形式参加国际(国外)举办的科技展览会、博览会和技术表演会。 (二)对参展或者进行表演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科学技术项目,有关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参展或 者进行表演,如: (1)可能被境外有关国家和地区用于军事目的,影响国家安全的; (2)丧失或者削弱我国在该技术领域的领先地位,可能丧失国家科技优势和影响国家科技实 力的; (3)影响其技术及其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的。 (三)对参展和进行表演的技术的保密审查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工 作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的机构审查、批准。 (四)参展或者进行技术表演的单位要向有审查、批准权的机关索取并认真填写《技术项目涉 外参展科技保密审查申请表》。审查机关对参展或者进行表演的技术经过认真审查后批准同 意的,要开具《科技保密审查合格证明书》。证明书的有效期限,由审批机关确定。在不改 变参展或者表演内容的情况下,证明书可以多次使用。 43、接待境外人员参观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项目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涉及国家科技秘密的科研单位、部位、场所或者项目,一般不得接待境外人员参观、考 察。确实因为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境外人员参观、考察的,负责接待的单位应当弄清参观、 考察人员的情况和目的。事前要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把参观的项目、时间、路线,安排参观的 理由、参观人员的情况和目的、接待的方案、措施等,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 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科技主管机构审查批准。 经审查机关批准同意接待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安排参观涉密项目,不得超出范围介绍情 况。整个参观应由专人陪同。不许境外人员参观、拍照、摄像、录音的地方、部位应设置明 显的禁止标志。遇有境外人员违反我方要求的,必须劝阻、制止。 44、对个人或民间完成的国家秘密科技成果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尽管个人或者民间所具有的科研条件有限,在科技研究规模、技术难度方面不能与国家 科研机构相比,但也不能排除他们的研究中会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个人或者民间 研究的科学技术,只要符合《保密法》第二条、《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和《科学技术保 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就应当由研究者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主管部 门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个人或者民间研究的科技成果,一旦被确定为国家秘密技术都应当 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法规的要求进行管理,科技工作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 对此负有管理责任。个人或者民间组织机构应当从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自觉履行保守国家 秘密的义务,必要时应将有关的科技成果资料和成果产品交由科技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保管 。 45、政法工作的国家秘密具体范围有哪些? 答:我国的政法工作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工作、人民检察院工作、司法行政工作、公安工作和 国家安全工作等。这些业务工作中的国家秘密事项的集合,构成了我国政法工作中的国家秘 密具体范围的基本内容。各有关机关、单位确定政法工作中的具体国家秘密事项及其密级, 主要是以国家保密局分别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和国家安全 部等中央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46、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纪检监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检举、控告、揭发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违犯法律法规,违反党纪 、政纪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检举、控告、揭发县(市)级及县(市)级以上各级党政领导班 子中的重要问题的有关事项。 (二)未公布的地(市)级及地(市)级以上或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正在立案查处的重要违纪案件的 具体案情。 (三)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外案件的决策、方案和案件材料。 (四)未公布的省一级的、全国的查处违纪案件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统计数字。 (五)未公布的全国及省一级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案件综合分析材料和统计数字,属于 机密级国家秘密。 47、在政法、纪检、监察工作中应注意从哪几个方面加强保密管理? 答:(一)要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二)要加强对人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三)要加强对国家秘密事项以及载体的管理。 (四)加强对政法、监察、纪检工作对外交往中的保密管理,包括同境外有关方面联合打击各 种国际犯罪行为、司法交往与合作等方面的保密管理。 (五)要注意做好宣传报道方面的保密工作。 48、政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哪些保密要求? 答:(一)对因公知悉的国家秘密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二)对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室或者住地依法进行搜查时,所缴获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不属于犯罪活动的,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所在机关、单位处理;属于犯罪证据的,要予以 收缴,由案卷管理人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泄露其秘密内容。 (三)外出执行公务必须携带密件时,一定要保管好。不得携带密件进入与办案工作无关的场 所和无保密保障的地方。 (四)需向案件当事人、调查对象或其他人员出示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应经本机关、单位领导或保密机构审查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对有关人员提出保密 要求。 (五)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朋友或其他与犯罪嫌疑人有关系的人员通风报信泄露案情 。 (六)在办案过程和其他公务活动中,尽可能控制知悉范围;请求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人员协 助时,要说明需要保密的注意事项;在进行通信联络时,要采取保密措施,不能用普通电话 或移动电话谈论案情和有关事项。 49、律师介入诉讼活动应当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答:律师在受当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者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时,必 须承担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 受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主动向有关机关了解有关的保密要求,严格保守在工作中知悉 的国家秘密,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并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的保密监督检查。在工作中发现泄密 漏洞和隐患,或本人发生过泄密行为的,要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50、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实行保密自审制度,就是由新闻出版单位对准备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或者作品是否涉及 国家秘密进行鉴别,检查稿件和作品的内容是否涉密。自审制度包括三个环节:一是新闻稿 件的采编人员和作品的编辑人员对稿件和作品进行保密审查,严格把住新闻出版保密的第一 关;二是编审人员在审读稿件、作品时进行保密审查,严格把住新闻出版保密的第二关;三 是终审人员,包括有关领导在审读稿件、作品时,对稿件、作品进行保密审查,严格把住新 闻出版保密的第三关。 51、对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有哪些基本的保密要求? 答:(1)进行保密教育,是对一切机关、单位的共同要求。对新闻出版单位来讲,保密教育 工作一是要以采编人员为重点,二是必须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 (2)建立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是对一切机关、单位的又一共同要求。 (3)新闻出版部门要注意加强同各业务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联系。 (4)新闻出版单位在安排、布置对外宣传工作时,要把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作为一个重要方面 予以考虑。 (二)保守国家秘密,自觉做好保密工作,是新闻出版工作者应尽的义务,是法律赋予的职责 ,也是新闻出版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要求。对新闻出版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 点: (1)要了解党的有关的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保密法律法规。 (2)要能够正确处理新闻出版工作与保密工作的关系,在新闻的公开性、时效性、真实性和 新 闻自由与保密发生矛盾时,要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为基本点,不允许不 顾国家秘密安全,而"抢"新闻,或片面地强调新闻自由。 (3)新闻出版工作者在采记的过程中,有时会接触到被采访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 密和工作秘密。对采访中所接触到的秘密事项,要自觉保密,不能擅自扩散。 (4)在采访过程中所了解到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保密事项,应当通过内部渠道反映。 (5)不能擅自将内部刊物或标有国家秘密的刊物中的内容编入公开发表的新闻稿件和书刊之 中。 52、个人向新闻出版单位或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应当注意 哪些问题? 答:个人向境内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稿件和作品,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投寄 的稿件和作品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也不得涉及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稿件和作品凡是涉及本 机关、单位以及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的,在投寄前要对照有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 体范围的规定》进行检查,自己不能把握时,要请有关部门或者领导或者保密组织进行审查 。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投寄的稿件、作品,更要谨慎从事,凡是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 、科技、军事等方面内容的,一定要经过本机关、单位的领导或者上级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审 查。 53、涉密会议的宣传报道应当注意哪些保密问题? 答:对涉密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不能公开报道的主要事项或者有关事项中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凡是公开报道、播放的稿件、图片、录像片、录音带等,都要经会议主办单位或者负责 会议保密工作的领导同时审查批准。 (三)统一对外宣传口径,为防止会议内容因宣传报道而泄密,可以由会议统一组织新闻发布 会(一般指大型会议)。 (四)由会议组织者在会议开始时,统一对记者进行保密教育,明确提出会议的新闻报道保密 要求。 新闻记录应当认真执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和会议保密纪律,自觉遵守记者职业道德,严格保 守国家秘密。 54、威胁通信保密安全的主要因素是什么? 答:通信工具越普及,确保通信保密安全也越重要。目前威胁通信保密安全的主要因素有以 下四个方面: (一)电话机、传真机、打印机等通信终端设备因电磁辐射泄密。 (二)传真管理不严,使用不当,造成泄密。 (三)架空明线话音信号辐射造成泄密。 (四)长途电话的泄密。 55、计算机网络不安全的主要表现是什么? 答:计算机网络不安全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 (一)篡改。在网上传输中的信息和存放在计算机系统中的信息被篡改,信息的完整性遭到破 坏。 (二)干扰或打断,网络或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线路、文件系统等遭到破坏,无法正常 工作。 (三)通过电磁泄漏、网络信息传输、非法侵入等方式窃取信息。 (四)伪造、传播伪造信息、假情报,破坏对信息发送和接收的确认,破坏网上信息的可靠性 和可用性。 (五)计算机病毒或黑客程序给计算机系统所带来的危害。 56、使用通信工具应当遵守哪些保密规定? 答:(一)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二)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必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三)严禁在移动电话及其他无保密措施的电话里谈论国家秘密事项;严禁在无保密措施的情 况下召开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电话会议;严禁在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上使用无线话 筒。 57、为什么不能在普通有线电话上谈论国家秘密? 答:普通有线电话通话的过程中,说话的声音变成电流在通信线路中传递,它不仅会产生" 串音",而且还会有载波辐射,如果通话中涉及了秘密事项,就会从通信线路中泄露出去。 打长途电话时,通话的内容如果经过微波站或通信卫星"中转",有线通信就变成了无线通 信,电磁波在空中传递,泄密的危险性更大。 58、为什么不能用普通传真机传输国家秘密? 答:传真机是利用扫描技术以仿真形式传输固定图象、文字的通信设备,它可以准确地传递 文件、报刊、相片、图片等书面信息,特别适合我国文字的特点,比键盘输入中文速度快, 易操作。传真通信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信道传递的,普通传真机没有对传输的信息进行加密 ,窃密者只要掌握用户的传真机号码,用相应的接收设备就可以截获用户所传递的文件、资 料。 59、为什么不能在普通移动电话上谈论国家秘密? 答:所有的无线电通信,包括短波、超短波、微波通信,使用频率相同的无线电接收设备, 都可以接收到普通移动电话的通话内容。目前,太空中有50多颗外国的侦察卫星能够承担电 子侦察任务。这些卫星平均每天飞越我国上空达数百次之多。其中,有的侦察卫星可截获的 无线电通信范围很广,除普通移动电话外,车载电话、集群通信电话和微波通信电话都可以 侦听。有的国家投入大笔经费,建立了全天候、全方位和不间断的电子侦察系统。对于他们 "感兴趣"的无线电通信,可以做到一览无余。 60、使用有线电话传递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使用有线电话传递涉密信息可以采取以下几种保密技术措施: (一)建立专用电信网。 这是因为,专用电信网与市话电信网完全隔离,可以防止利用串音窃听有线通信的秘密信息 。 (二)使用低辐射电话机。 使用低辐射电话机可以有效地削弱电磁辐射的强度,缩短电磁辐射的距离。 (三)使用加密电话机。 加密电话机是将发话人的话音加密,变成加密信号在线路上传输,到达对方时通过加密电话 机将信号还原为普通话。这样可以避免在线路传输中被窃密。 61、使用传真机传递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护传真机所传递的涉密信息不被窃取或泄漏,需要对传真通信的收发双方配置加 密机 。传真机发送的涉密信息经过自身的加密接口,进入加密机内,经过加密运算产生出加密信 息代码,发送到传真信道上。接收终端的加密机将收到的加密信息进行整形放大,然后再进 行解密运算,被解密的传真信号通过接收终端传真机的加密接口,输入到传真机内进行扫描 记录还原。 62、使用移动电话传递涉密信息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移动通信的信号传递是通过辐射无线电波在空中传播的,其信道是开放型的,无法防 止 别人接收窃听,因此移动通信只能在电话机上进行加密。其加密技术有模拟加密与数字加密 两种,可以分别使用对应的模拟移动电话机和数字移动电话机上。 63、国外有哪些主要的窃听技术? 答:窃听技术是在窃听活动中使用的窃听设备和窃听方法总称。当今,窃听技术已在许多国 家官方机构、社会集团乃至个人之间广泛使用,成为获取情报的一种重要手段,设备不断翻 新,手段五花八门。主要的窃听技术可分为电话窃听、无线窃听、微波窃听和激光窃听几种 。 64、《刑法》中对惩治泄露秘密犯罪行为设定了哪些罪名? 答:有九个罪名: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刑法》第111条)。 (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刑法》第282条第1款)。 (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 (四)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五)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刑法》第398条)。 (六)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1款)。 (七)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八)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九)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2条)。 65、什么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答:所谓"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刑法》第111条 所规定的犯罪。该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 密或者 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根据《刑 法》第56条和第113条的规定,犯该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 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也可以判处死刑。 66、什么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答:"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刑法》第282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该条规定:以窃取 、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7、什么是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答:"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触犯《刑法》第282条第二款规 定的犯罪。该条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 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68、什么是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答:《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 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9、什么是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答:"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触犯《刑法》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窃取、刺探、 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70、什么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答: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秘密法规,以非法手段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有关国家军事秘密的 行为。《刑法》第431条第二款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 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犯罪的构成必须具备的 条件,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及犯罪主观方面与非法获取军秘密罪相同。不同的是,该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行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 71、什么是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 答:"故意和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罪"是指触犯《刑法》第432条规定的犯罪。该条规定 :"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军事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 72、利用计算机窃取国家秘密的如何定罪处罚? 答:《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凡利用计算机为境 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国家秘密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 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的,可以判处死刑。" 73、法律、法规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行政处分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根据《保密法》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 ,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泄露国家秘密行政处分作了如下 具体规定: (一)泄露国家秘密已经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从重给 予行政处分。泄露国家秘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有关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 和泄密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行政处分。 (1)泄露国家秘密已造成损害后果的; (2)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数较多或者数量较大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行政处分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包括以下几种 情况: (1)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情节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 (3)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酌情从轻给予行政处分。 (三)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可以要求有关机关、单位对泄密责任人 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处分决定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对作出的行政处分进行复议。 74、对党员泄露国家秘密的错误应当给予何种党纪处分?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09条的规定:"党员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 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 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失职,致使发生重大 泄密事故,造成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干部党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 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75、哪些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答:根据近年来我国保护商业秘密的大量实践,确认商业秘密信息可以掌握以下几项原则, 即:某种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泄露后会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权利人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确 认为商业秘密: (一)影响权利人的生产经营和发展; (二)使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三)影响权利人的营销活动; (四)妨害权利人的技术发展和进步; (五)使权利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此外,权利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他重要技术、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76、权利人如何管理商业秘密? 答: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要依靠法律,强化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管理商业秘密可以 采取这样一些措施: (一)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护商业秘密的内容。 (二)对商业秘密采取分人、分段管理办法。 (三)健全和完善各项保密管理制度。 (四)搞好防范设施建设。 77、为什么要签订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 答:我国的《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对商业秘密的属性和特征作了明确的规定, 但是这个规定仍然是概括性的,在实际生活中,对某一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可能会有不同 理解。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 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与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签订保密 协议,可以成为权利人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状告侵权行为最有力和最权威的证据。在权利人 和侵权人签有保密协议的情况下,协议本身就能为权利人胜诉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证明:①侵 权人明确知道,特定资料或技术等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侵权人已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包括不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也不利用这些秘密与权利人展开竞争;③侵权人已知道违 反协议约定将给权利人带来损失,并预先同意自己在违约时给权利人赔偿损失。因此,签订 保密协议,是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最得力的措施之一。 78、法律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有哪些规定? 答: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规定的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 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 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根据《刑法》第220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侵犯 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单位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人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 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这里所指的其他科技成果包括技术诀窍、工艺配方等商业秘密。依法追究侵权责任包括两项 内容:一是,申请法院颁布禁止侵害令,禁止侵害令又分临时禁止令和长期禁止令。临时禁 止令一般在诉讼过程中发出,长期禁止令一般在案件审结裁决时发出。二是,请求赔偿损失 。即要求侵权者赔偿权利人因商业秘密被侵犯所遭受的损失。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 下条款:其中第4项为"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根据《合同法》第348条、第350条、第3 51条和第254条的规定:(1)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使用费 ,承担保密义务。(2)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 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3)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 约定的范围,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 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 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 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 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 业秘密。" 根据该法第2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该法第25条还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 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主要承担民事违约责任和民事侵权责任;当侵犯商业秘 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依法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时,则应当 承担刑事责任。 79、如何防止商业秘密被别人非法窃取? 答:(一)要防止别人利用通信网络和高科技手段截取、窃听商业秘密。 (二)要防止别人利用考察和参观机会搜集商业秘密。 (三)要防止别人窃取出差人员的商业秘密资料。 (四)要防止别人收买内部涉密人员获取商业秘密。 (五)要防止别人以签订承包项目合同为诱饵套取商业秘密。 (六)要防止别人利用咨询公司搜集商业秘密。 80、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答: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 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81、起诉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要准备哪些证据? 答:(一)能证明被侵犯的商业秘密未被公众所知悉的证据。 (二)能证明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证据。 (三)能证明被告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手段是不正当的。 (四)证明被告已经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的证据。 82、利用个人计算机处理政务(党务)信息,要做的第一项工作是什么? 答:利用个人计算机处理政务(党务)信息,首先对要处理的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判定。如果是 涉密信息,则须在涉密微机或笔记本电脑中处理,或者在经过物理隔离改造后的微机、且在 内网状态下进行处理,处理前要输入相应的密级标识。如果是非涉密信息,则可以在非涉密 的电脑或经过物理隔离改造后的微机、且在外网状态下处理。 83、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必须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的个人计算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存放处理绝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微机场所要安装"两铁一控",即铁门、铁窗和监控设 备,以确保环境安全。 (2)安装符合国家保密标准BMB3的电磁屏蔽台(室)。 (3)禁止与互联网相连接。 (4)设置开机密码,并做到专人专用、单机单用。 (5)存有绝密级信息的软盘、硬盘要按照绝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84、处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微机应当采取哪些保密措施?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存放场所应在单位保卫部门的有效监控范围之内。 (2)安装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一级电磁干扰器。 (3)禁止与互联网连接。 (4)必要时设置开机密码,并对有关使用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5)存有机密、秘密信息的软盘、硬盘要按照机密、秘密级国家秘密的管理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85、涉密个人计算机携带外出,应遵循哪些保密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携带涉密的个人计算机外出,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使涉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外出使用,不得与公共信息网和 因特网相联。 86、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在维修、淘汰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保密有关规定,用于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个人计算机在维修、淘汰时,应当做到: (1)维修时,必须作出登记、说明后,送到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维修,不得送到社会上的维修点维修。 (2)处在保修期内的微机,在送往销售单位保修时,必须将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磁介质卸下 ,放在机关保密柜中,否则必须派责任心强、懂得保密知识的公务人员,对送修的微机实行 现场监控,确保涉密信息不外泄。 (3)淘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交由保密部门指定的单位 负责,不得擅自做淘汰处理。 (4)各部门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要负责本系统、所属二级单位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微机维修 、淘汰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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